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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7-05-11 0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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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办[201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发办反馈。 2010年度各地区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进行。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0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到国家农发办(一式10份,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实施外资项目的单位,还要同时单独报送外资项目自我测评报告(一式2份)。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及附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