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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研究」周连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及案例简析

    信息发布者:xuetaodd
    2017-05-12 20:30:46   转载

    推荐语:这篇推文不仅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而且还提供了相应的案例。

    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体系的一个 组成部分,是一种涉及重要利益关系的 制度,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 的根本问题,而利益的协调是人类社会 和谐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能够整合且能 全面发展的关键。因此,在农民合作经 济组织的制度和管理架构中,分配制度 是非常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 核心制度之一。对分配制度的创新发展 是构建合作社和谐分配的基础和关键。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分配制度的阐析

    (一)盈余与可分配盈余

    1、盈余

    在内部会计核算上,习惯上将收人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称为盈余。这 里需要把“盈余”与“利润”的概念区分开来。根据合作社理论,合作社虽然对外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润,但是对内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盈余的概念使合作社与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企业相区分。

    2、可分配盈余

    盈余返还的基础是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即: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1)当年盈余。当年盈余与企业 会计中的当年利润相对应,反映的是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计算方法是:从农村专业合作社收入总额中减去成本、税金以及有关费用。

    (2)亏损。这里的亏损是指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

    (3)公积金。根据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提取与用途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企业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企业的信用 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 定,在企业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依据公积金的提取是否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 员的份额。”

    1、公积金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所提到的公积金是指盈余公积金第三十五条规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不属于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提取的非强迫性

    法律并未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 必须提取公积金,表述中强调“可以”提取公积金。不象《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 , 表述中强调 “ 应当” 提取法定公积金 。 因此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属于任意公积金 , 提取与否完全取决于合作社的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

    3、公积金提取的比例

    对公积金提取比例没有明确要求。 《公司法》 规定提取为百分之十 , 当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提取比例和最高限额都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定 。这里体现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性。

    4、公积金的用途

    公积金有三个专门用途。 一是弥补亏损 , 二 是扩大生产经营, 三是转为成员出资。

    ( 三 ) 按交易量 (额) 返还为主 、按资分红 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

    盈余分配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分配盈余按 一定的标准支付给成员的过程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选择了合作社盈余实行按照 成员与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 为主 、 出资为辅的分配制度 。

    1、分配依据与标准— 成员帐户

    设立成员帐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度创新 , 目的在于为分配盈余确立明确的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置单独的成员帐户,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 l ) 该成员的出资额包括入社时的原始出资额 , 也包括公积金转化的出资。成员退社时应将出资额退还给成员。

    ( 2 )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 至于公积金的量化标准 , 法律并没 有 明确的规定 。 在起草过程中 , 有 意见认为应以成员人数作为量化标准 , 有意见认为应以成员出资作为量化标准 , 有意见认为应以交易量(额)为标准进行量化 。 最后草案规定如何量化交由章程规定。

    ( 3 )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交易量(额)的大小体现了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贡献的大小 。交易量(额)应当成为成员帐户的一项重要指标 , 成为盈余返还的一项重要标准。

    2、分配比例与顺序

    分配比例和分配顺序是盈余分配的关键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在对此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 , 又将具体的分配办法交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帐户 , 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 该成员的出资额 ; 2 、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 、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 量 ( 额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 1 、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 , 返还总 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 十 ; 2 、 按前项 规定返还后 的剩余部分 , 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 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 的份 额 ,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 , 我们可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比例和分配顺序作如下具体分解 :

    ( 1 ) 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 进行返还

    即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成员帐户第3项 “ 该成 员与本社 的交易量 ( 额 ) ” 内容为标准返还 , 且 返还 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 此条规定与公司法主要依据出资额为标准进行利 润分配有着不 同的制度特点 , 体现了农民专业合 作社人合特性 , 体现 了鼓励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的 价值取向。

    ( 2 ) 然后再按 以下三项数据之和 的标准进行 第二次返还川成员( 1 )出资额 ; ( 2 ) 公积金份额 ; ( 3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 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

    这部法律在确认合作社盈余实行按照成员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为主的 同时 , 在第二次返还过程 中 , 首先以 “ [1]成员 出 资额” 为分配标准 ,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 出合作制 的本质要求。

    在资本稀缺和追逐高回报 的条件下 , 不能忽视 对资本回报的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 尚未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 , 缺 少资本 , 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又较 难。 为了有利于增强合作社筹集资金的 能力 ,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坚持合作 社原则下赋予股金一定的收益权。

    同时为了限制出资越多盈余分配 就越多, 出资越少分配就越少 , 甚至不 出资就没有盈余分配的现象 , 避免农民 专业合作社演变成资合性公司 , 第二次 返 还标准和返还顺序 , 在原来成员出 资额基础上 , 又追加上 “ [2]公积金份额” 以及 “ [3]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 。 其目的是稀释成员出资 额在返还比例中的比重 , 确保出资较少或者不出资成员也能在第二次返还中得到实惠。 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 , 特别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财产主要流向出资额较多的成员手中 。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财产 , 其量化标准法律已作出直接而明确的规定 , 即进行 “ 平均量化” , 也就是按成员人数平均到每个人 , 与成员出资额无关 , 与成员的劳动和贡献也无关。其目的是确保每个成员均能平均享受 , 避免和防止出资较多成员通过章程或成员大会将量化标准设定为出资额。

    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框架和安排 , 体现和综合了影响合作社分配制度的主要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第一 , 其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界定基本一致。 同时, 也吸纳了国外合作社分配制度的一 些先进经验。 第二 , 这种分配制度安排也比较符合中国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 。 它充分兼顾了各方利益 , 在坚持合作社价值观和原则 、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 活力的同时 , 又可以解决出资人 (包括公司 、大户)的利益 , 并增强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能力, 进而解决内部人暗箱操作而导致章程形同虚设的问题 , 逐步形成民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机制 , 从 而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三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也 符合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本质要求。 农 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上体 现出对处于资金 、 技术等弱势地位、 主 要以劳动出资的农民给予必要的保护 ,提高劳动或交易量的受益比例,强调了劳动者的平等地位 , 使广大农民成员公平地享受到自己劳动所带来的成果 , 在分配层面上实现分配和谐 , 体现劳动合 作作用和劳动价值。再次分配强调了效 率, 同时又体现出和谐与奉献。

    总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 是公有制的实现方式 , 其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和谐分配 , 是在现实中实践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 。

    二 、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 制度案例及评价

    案例一 : 某地农家乐合作社 , 其资金来源 主要来 自成员投资 , 每个会计年度从盈 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 公益金 , 未分配利 润 ,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 他人捐赠款 , 其他资金。

    成员可以用货币投资 , 也可以用库 房 、 加工设备、 运输设备、 农机具 、 农 产品等实物、 技术 、 知识产权 、 商标 、 网站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投资, 但不 得以劳务 、 信用 、 自然人姓名 、 商誉 、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 投资 。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的 , 由全 体成员或其代表或理事会评估作价。

    农家乐合作社从当年的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 ,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 弥补亏损或转为成员投资。 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 , 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 、 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 、 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 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

    扣除当年生产经 营服务和管理服务成本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 , 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 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 ①按成员与该社的投资额、业务交易量( 额 ) 、贡献率等的比例分配,分配总额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②按前项规定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 在成员明细帐户中记载的公积金投资份额 , 也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

    分析评价 :

    第一 , 此农家乐合作社在成员帐户的建立和 构成 , 可分配盈余的计算 , 盈余分配顺序和标准 的确定方面都比较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 的要求。

    第二 , 此农家乐合作社分配机制灵活 。 其在 传统的按交易额返还的基础 上 , 又进行了细化 , 如交易额不一定是发生了实质性的交货 , 社员能 够为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 , 也可获得返还 。 这样 做的目的是鼓励所有社员都参与到市场中来 , 而 不仅仅是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去开拓市场。 分配机 制更是一种激励机制 , 所 以分配机制的设计更要 体现人性化 、 市场化。 所谓人性化即可 以 “ 以人 为本” , 调动所有社员的积极性 ; 所谓市场化就 是体现市场机制下市场配置资源 的特征 , 让成员 的价值能够在市场交易中得 以发挥和体现。

    案例二 :某地茶农合作社成立之 初 , 其资本构成 主要 来源于两方面 : 1 、 由其法人合伙人A 有机茶有限 公司提供必要 的生产设备和销售资金 , 但合作社 对生产设备和销售资金只享有使用权 , 无最终所 有权 ; 2 、由63个社员以1千元为一个社员股 , 2千元为上限投资人股 , 共筹集资金9.6万元 , 合作社对该股金总额享有所有权。目前,合作社共下辖两个非独立性的小型茶厂, 茶厂内生产设备由A有限公司所有 , 合作社享有使用权 ; 厂房由该村民委员会所有 , 合作社享有使用权。

    茶农合作社每年利润盈余的分配顺序如下 :

    1、按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提取30%的公积金 ; 2 、公积金提取后的余额的75% 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实行二次利润返还; 3、公积金提取后的余额的25%按人股社员股金额的比例以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额的承诺以股金红利的形式向人股社员分配 。 其中, 在 日常经 营中, 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不从 合作社领取任何报酬 , 其为合作社所作的工作在 目前来看均为无偿劳动 , 以节约合作社的经 营成 本 ; 同时 , 在股金分红时 , A有限公司作为最大的 人股社员和唯一的法人社员 , 其 自愿放弃对合作 社的股金红利分配权 , 因为A有限公司负责人坚持 认为 : 合作社与社员利润 的增加和提高这本身就 说明公司的利润的增加和提高 , 公司的利益与合作社及社员的利益是相互依存的。

    分析评价:

    第一 , 虽然此茶农合作社在组织管理 、利润分配等表面上符合合作社分配制度的要求 , 但其合作社产权归属不清晰。 合作社内部产权 、治理机制等是影响合作社分配制度重要的内部因素。产权结构是否清晰直接关系到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 、 成员的权利义务分配和行使是否顺畅 , 关系 到利润分配与分享是否合理 , 因此 , 清晰的产权 结构是经济组织平稳运营的基石 。 此合作社存在 一些产权结构不清晰之处 。 例如 , 合作社下辖管 理的两个茶厂中, 厂房中的生产设备由A有限公司 享有所有权 , 厂房由村委会享有所有权 , 合作社 只享有使用权 , 在村委会不成为合作社 的社员或 合作社不向村委会和A有限公司交纳使用厂房和设 备的使用费的情况下 , 合作社 的社 员权 利义务架构以及利润分配基本上是不清晰的 , 这容易产生较多的利益纠纷 。

    从合作社的设 立开始 , 合作社的组织者就应当注重合作社产权归属的明晰化 , 只有清晰的产 权归属关系才是合作社平稳发展的基础 , 也才会 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

    第二 , 主要利益主体错位与职权界线不清 。社会经济组织中主要利益主体的位置错位和职权界线不明常常是这一经济组织运行紊乱 , 甚至逐步走 向 “ 灭亡 ” 的主要缘由。 此合作社在这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 ( l ) 茶农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为目前合作社的理事长 , 村委会会计为合作社的常务理事 , 村长为监事 。村委会与合作社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 况且并不是全村农户都是合作社的社员 , 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 , 其为国家基层政权职能的延伸 , 合作社只是普通 的社会经济主体 , 两种不同性质 的社会主体在特定环境下难免会存在利益冲突。但从长远来看 , 这种人员分布结构是存在危险的 , 也是不合理的。 ( 2 ) 茶农合 作社与A有限公司的关系。 A有限公司在茶农合作社中具有特殊的身份 , 前者是后者中实力最强也是唯一的法人社员 。在合作社的发起设立阶段A有限公司向合作社无偿提供了较多的技术 、设备和资金的使用权 , 同时 , 在股金分红时 , A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股金分红 , A有限公司的这种无私奉献和利益忍让是基于其特殊的身份 , 但有可能其也会利用这种特殊身份在特定时刻侵害合作社的利益 , 例如 , 在A公司自身经营发展困难时 , 其可能会全部抽回合作社对其技术 、 设备和资金的使用权 (合作社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稳定 ) , 则合作社可能会一时陷人瘫痪 。

    应当明确合作社中( 或与其相关 )主要利益 主体的角色定位 , 防止各主要利益主体利用角色 的模糊和职能的错位侵犯合作社的利益。

    资料来源:周连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及案例简析》,《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2期。

    免责申明:本文仅用于学术交流,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发刊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我们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来源:合作金融之梦

    供销合作金融

    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供销社开展“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体系改革,为促进信用合作服务规范稳妥发展,供销合作金融团队结合国内外先进理论及自身多年农村金融实践经验,探索出多样化的农村合作金融运营模式,为全国各地各级供销合作社提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运营方案与咨询服务,立志将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合作金融服务模式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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